如果罪行有鄙视链,那么,侵害儿童的罪行尤其是性侵犯罪,一定处于鄙视链的低端!近日,环球时报新媒体就报道一起监狱虐囚案,这起案件发生在俄亥俄州查尔基尔监狱,罪犯弗莱彻,在18岁时因为犯下儿童性侵犯罪而入狱,
入狱后,因狱警在弗莱彻身上发现了一支烟,怀疑有毒品,对其进行脱衣搜查,在这之后,又进行了暴力虐待,据媒体描述,他被戴着手铐,抓起来,脸朝下扔在地上,当他受伤要喝水时,又被施加水刑,然后就被扔进牢房,第二天才被心理医生发现施救。
想一想就知道,弗莱彻的遭遇有多可怕,不过从伤情看,如果身体无法恢复,他以后无法再犯案了,现在从胸部以下都瘫痪了,只能靠轮椅行走。
不过,涉事的狱警并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妥,相反,他为自己做了一件正义的事情而感到骄傲,在社交平台上,毫不隐讳表达,“让一名儿童性骚扰者瘫痪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小角色,感觉很好,笑死我了”。
自述为事件中的“小角色”,这就意味着,这不是一个人的事,促成弗莱彻瘫痪,很有可能是集体意志或者得到大家的默许和支持,在报道中也说,有2个监狱官员参与、授权、批准了这种行为。
从报道图片看,受害人罪犯弗莱彻,看起来很轻松的样子,不知道是得知要出狱了,还是得知获得巨额赔款,但是在实际中,人们总是觉得法律对这类罪犯的处罚太轻了,即便实在囚犯当中也很难获得谅解和宽容。
假如罪行有鄙视链的话,显然伤害儿童的性侵罪犯一定处于鄙视链的低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除了法律评价之外,还有人性的拷问,追求正义是人的本能要求,就像这起案件中,狱警明明是虐待了管理对象,但是自己认为这是替天行道。
这是一个难题,解决的办法是保护性关押,将罪犯单独关押起来,但是现在还无法做到完美,狱警也有自己的心中正义。
监狱囚室紧张,即便是保护性关押,也不一定能完美执行,不同罪名的罪犯,完全有可能被关押在同一间囚室,在聊天中,你因为什么进来的,A说我一时没忍住,把出轨者打伤了,B说我一时没忍住偷了别人东西,C说我一时没忍住,伤害了儿童。
如果其行为泯没人性,监狱的日子恐怕就更加度日如年了,但是便是囚犯也有基本的公民权利,不能在法律判决之外,法外执法。
最终,囚犯被打瘫痪,但获得了千万美元赔偿,涉事狱警辞职,对于这样的结局,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