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市,在城南路与开化南路交叉路口。
一救护车高速闯红灯,被一辆绿灯正常行驶的私家车撞翻了。
多家媒体转发了
沸点壹刻的报道,表述是:一宝马车撞翻一辆防疫救护车,多名医护人员受伤。
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称,事件正在调查中。
沸点壹刻就这么急不可待地替交警判定事故责任了?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
上视频,请大家仔细看,然后在文章的最后面“写留言”,发表一下你的意见。
00:0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中明确规定:
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这四类特种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但是,并不是无原则“道路优先通行”。特种车辆优先,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首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只能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执行紧急任务时则不享有。
其次,特种车必须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对社会车辆进行提醒,如未提醒,则不满足道路优先通行权,特种车跟普通社会车辆一样,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最后,即使使用了警报器、标志灯具,也应当“确保安全”,这一点比较难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那么我们一条一条对照来看:
是否符合“紧急情况”?好像不符合。
防疫救护车,并不等于装载有危急病人的医疗救护车。
年5月份,重庆一辆救护车载乘救医院途中拉响警报闯红灯,与绿灯正常行驶的轿车碰撞,救护车侧翻,司机和救护人员受伤,患者死亡。重庆当地法院判决救护车承担60%赔偿责任,轿车司机承担40%赔偿责任。
是否符合“进行提醒”?好像也不符合。
我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视频,我看到的是:被撞翻的救护车,并没有亮警报灯;视频里的警报声,出现在撞车之后。
年9月份,在丹阳市发生一起救护车与私家车路口相撞的事故。由于救护车是送完病人返回,车里没有病人,也没有亮警示灯或鸣警报,不属于执行紧急任务中,且救护车行驶方向有让行标志但它没有按交规让行,导致事故发生。这起事故,最终判定救护车承担主要责任。
是否符合“确保安全”?好像也不符合。
视频里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救护车的车速非常快,而私家车的车速相对要慢很多;而且私家车是绿灯通行。
年9月发生在沈阳的一起救护车闯红灯事故中,当地法院认为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路口,而事故轿车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让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
并不是开宝马车的就一定是坏人。
强调“宝马车”,强调“救护车”,强调“医护人员受伤”,这是故意要引领舆论吗?医护人员受伤是事实,但不能片面报道。私家车里的人呢?有没有受伤、有没有受到惊吓?
开宝马车,那也是普通老百姓。
救护车,也得遵守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