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在极度虚构的困境中,如何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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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洞穴奇案》被誉为法治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这是因为它的产生、发展都是在一个虚构空间的极度困境中进行,但是又能将人们极为真实的代入其中,身临其境的去理性思考,科学论辩,探寻正义!

在一个远离繁华的偏远洞穴,五名探险者因山体塌方堵住了洞口,无法逃生;而更为艰难的是他们的食物已经耗尽,生存面临绝境,好在他们唯一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了联系;但令人失望的是,救援队需要十几日后才能到达;那么如何让大家继续存活十多日,就成了他们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经过商议,他们决定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提供血肉给其余四人食用,使其余四人的生命能维持到获救之时。

有意思的是,这个食人方案的最先是由威特摩尔提出,但他在正式抽签前撤回了同意,而其余四人仍执意进行抽签,并恰好选中了他,最终威特摩尔被“牺牲”,那么四名幸存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20世纪中叶,这个案例由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首次发表,他同时虚构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案例一经发表就引发了法学界关于正义取向的热烈探讨,这一盛况持续了50年。

到年,另一位法学家萨伯进一步丰富了富勒的构想,他认为当前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必要重新探究一些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问题;所以,他假设在50年后的今天这个案子有了机会进行再审,那么新上任的九位大法官又会如何判决呢?

这个案例前后共有十四位大法官为此单独书写判决书,在富勒笔下的5名大法官最终判决幸存者有罪,对他们处以绞刑;50年后能否改变此结果呢?让人意外的是在50年后的审判中,虽然争议仍然存在,14名法官中有6名法官认为有罪,有6名法官认为无罪,还有两名法官痛苦的弃权,但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判处4名幸存者绞刑。

如果我们把判决结果放在一边,只是单独的去看任何一个大法官的判决书,都会觉得他的论证是如此有道理,又是多么的充满正义,是法治的完美展现,这一定是一份最公正的判决。

但当我们将全部判决书放在一起,却又不得不面临选择的困境,甚至还会带着疑问去思考,假如由我来撰写判决书,我又会陷入怎样的纠结之中呢?

这个案例是一场关于法律与道德平衡,情理与正义取舍的法哲学对话,又是一场关于情、理、法冲突下,何为公正的论辩思想盛宴!将这个问题抛给任何一个读者,都会让他不停地去思考和论证,不断去追寻自己心中的答案,去感受思辨的乐趣,努力探寻法律的奥秘。

01

架空的案例背景下,呈现的是朴素正义与法治正义的冲突场景

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有一杆秤,衡平着内心正义的呼唤!

时至今日,《洞穴奇案》仍然是法学生必读的经典,各种观点层出不穷,这就说明在不同的案例情境下,不同的社会情境下,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正义并不是绝对统一的,每一个读者都会单独发出理性的声音。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后面临的生死决策,是完全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假如我们身处其中,我们就不是论证的主体,而是痛苦决策的选手!

在没有水没有粮的条件下,要么抱着“朴素的正义”牺牲一人以食用,来救活其他四人;要么五人都秉承“法治的正义”坚守着法律的底线,确保每一个生命都绝对得到尊重,这样五人一起赴死;如果从朴素的正义来评判,牺牲者也算死得其所,伟大的救活了其他四人;如果从法治的正义来评判,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谋杀行为。

那么,在这样的冲突场景下,五人同意了的抽签约定是在架空世界的立法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呢?

假如洞穴是“法外之地”,五人的抽签约定是当时条件下的立法行为,那么这个法律就具有强制效力,即使威特摩尔最后一刻撤回了同意,也不妨碍法律“少数服从多数”的通过生效,所以他成为牺牲品是执法的效果,是法治公正的体现。

假如洞穴受现实法律所管辖,那么5人的抽签约定就是多人的契约行为,威特摩尔撤回同意后,说明他已经不用承担契约责任,其他人无权抽中他,也无权要求他履行牺牲的义务。更何况在现实法治中,任何人的承诺,都是不包括生命权的,这种承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然无效。

所以在这种架空背景之下,这五名受困者面临的就是朴素正义与法治正义的冲突场景,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得出关于正义不同的定义,但当回归现实后,朴素正义往往会败给法治正义;所以四名幸存者在现实中接受审判,被判处绞刑就是法治的正义需要。

02

生命是有价的还是无价的?法律在生命选择上是否应该存在功利主义?

假如让我们回答,1个人的生命重要还是4个的生命更有价值?可能大多数人会说,当然是4个人的生命更有价值,这是基于绝对的数量优势作出的评判。

如果生命的价值可以进行量化,那么生命就是有价的;既然生命是有价的,那么就可以用其他任何同等价值或者更有价值的东西来进行替换和弥补,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思想。

这也是大法官们关于此案讨论时最为激烈的思想交锋之处,如果4个人的生命大于1个人的牺牲,如果法治应该存在功利主义,而不是对生命的绝对保护,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个人生存权利与功利主义之间进行简单的取舍。

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是典型的功利主义代表,他说过:法律的目的是促进人们的“快乐与幸福”,善就是要增加幸福的总量,产生尽可能少的痛楚。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并没有违背法律惩恶扬善的宗旨,被选为牺牲者的人是行善的结果,他的牺牲增加了其余四人的幸福总量,用一个人的痛楚来减少了4名幸存者的痛苦,这是善举!

同样在书中,塔利大法官就是功利主义者,他认为“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他进一步将这项交易在量化后发展,假如杀一个人可以避免一百万人的死亡,那么是不是大多数人都会毫不迟疑地让志愿者赶快去牺牲自己;同理如果只选出一名志愿者,可以避免其余4人饿死在洞穴之中,这种选择也是一笔划算的交易。

如果法治要追求功利,那么4个人的幸存明显比5个人全部饿死的幸福总量大的多,不仅这4个人的快乐,他们的亲朋友好友也会共同快乐,甚至绝大多数民众都喜闻乐见;但剩下牺牲者一人的亲属凄楚,又拿什么去弥补他们所损失的功利呢?

所以,另一个法官特朗派特坚决的反对塔利的观点,他认为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每个生命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

在他看来,任何非自愿牺牲都是违法的,侵犯了生命平等的权利。他进一步说到,假如在洞穴奇案里,如果杀掉1人可以救活4人,那么继续出现意外,剩下4人又会牺牲1人救活3人,进而再牺牲1人救活2人,这个边界在何处?

是啊!假如法律存在功利,那么法治就没有边界!我们可以在现实中寻找到许多理由来“以多胜少”,毕竟在功利的要求下,任何事情都可以量化利益,牺牲就在所难免。

其实生命都应该是平等的,将一项绝对的权利去量化成相对的公平,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体现,换言之,1个人的生命价值与4个人的生命价值在法律上应该是等价的。生命不可量化,那么就不存在可交易,任何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是违法行为。

所以,法律在生命选择上不应当存在功利主义!

03

在极端生存困境中,剥夺他人生命是否应该属于紧急避险的理由?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法律在生命选择上不应当存在功利主义;但法律却允许紧急避险的存在,4名幸存者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豁免责任。

在《洞穴奇案》中,五名探险者陷入了极端的生存困境中,如果选择牺牲一个人的利益,可以避免其他四人继续陷入生存的危险之中,他们的行为看似在紧急避险;因为他们采取的行为是可以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饿死),而此时采取的是损害较小的利益(1人的生命)。

假如,4名幸存者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紧急避险,那么就可以免除其罪责。但要满足紧急避险,需要符合“迫不得已”的条件。

对此有法官认为,《洞穴奇案》尚未达到紧急避险所要求的的“迫不得已”的程度;比如,他们可以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等部位,这样不会有生命危险,也不会侵犯其他人的权益;假如处于饥饿状态可以成为紧急避险的理由,那么偷吃面包就应该无罪。

而反对的法官却认为,吃掉身体部分的替代方案,可能会增加出血死亡的风险,最终结果是全部遇难,极致的饥饿应当成为紧急避险的理由。

在我看来,幸存者的饥饿不应当成为紧急避险的理由,洞穴中的其他生物可以成为食用的对象,吃人并非“迫不得已”,比如地里面的蚯蚓,洞穴中的蝙蝠,这是常识中可能会存在的可供食用的生物。

谁能确保幸存者已经穷尽一切寻找食物的努力了呢?他们真的是迫不得已吗?假如忽然爆发山洪,将洞口重新冲开呢?毕竟在等等救援的十多天内,什么都有可能发生。

所以,即使在极端生存困境中,饥饿也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迫不得已”,不应该成为紧急避险的理由,不能拿别人的生命去牺牲。

结语

《洞穴奇案》历经数十年,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关于生命价值的哲学思考;还有关于生命权绝对保护的法治思考;但更多的是引导我们在对与错,是与非,罪与非罪的边界探寻法治,探寻生命的哲学和法律的正义。

与其说《洞穴奇案》是一个案例,是一本书,不如说它是一个问题,是引领人们绽放思想光辉的问题,可以让每个读者都自觉陷入其中,进行法律理想与现实的探究,伦理困境与矛盾的化解,道德取向与生命价值的选择,最终得出多元化的结果,与每一个人内心真正的正义取向。

如果民意倾向于同情4名幸存者,那么就应该交由法律来审判出公正的结果,特赦出生存的空间!或许这才是真正的现实正义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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